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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造价师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执业范围

造价师资格证根椐人事部、建设部96年下发的《关于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建设部75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审查、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决)算、标底价、投标投价的编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审;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执业方向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价、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施工方案优选和技术经济评价。

  3、工程造价的监控。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5、工程变更及合同价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6、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和审查。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区别介绍

  造价师与造价员的区别

  1.级别差异。造价师代表更高一级的资质

  2.工作权限差异。造价员只能编制不能审核,也就说没有审核的权利,而造价师可以

  3.资质使用范围差异。造价师资质全国范围内通用,而造价员受区域限制。

  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的相同点

  1.同一行业内的从业资质

  2.工作内容都是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

履行义务

  1、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3、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4、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有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6、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

2作用地位

编辑

  对造价工程师在项目造价管理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综合单位计算表  在项目投资多元化、提倡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如今,无疑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和地位日趋重要。在国际上,如英联邦国家的项目业主一般喜欢聘请工料测量师,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工料测量师一般被业主称为费用经理。但是,造价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中到底起到多大作用呢,意大利经济学家 PARETO1848-1923)发现了一种称为 PARETO 分配定律的曲线。该曲线应用于包含有大量组成部分的活动,该定律认为约 20%的组成元件包含了总造价的 80%,该定律对工程造价的含义有以下几方面:

  (1)当建筑物形状已定及设计过程已完成 20%时,80%的建筑物总造价已经确定;

  (2)在初步决定已经做出后,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被限制在剩下的 20%的造价中;

  (3)按估价设计造价(亦称自下而上思想指导下,造价工程师只能对建筑物总造价的20%发生作用,而建筑师却控制着总造价的 80%

  (4)按相对于造价进行设计(亦称自上而下)的思想指导下,造价工程师发挥的作用应该会大于20%,但这也是因为业主最先有一个投资限额的条件下,经过可行性研究而起到的作用,通过造价工程师的理论而起的能动作用(如对设计的优化)也不会很大。引入这个定律当然不是否定造价工程师的作用,恰恰相反,明确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后,使我们更加清楚,造价工程师努力的方向,那就是引导业主尽量采用相对于造价进行设计的思想。造价工程师应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尽可能性通过造价工程师的努力不断优化设计、能动地影响设计,为项目的投资控制起到尽可能大的作用。

法律责任

  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

  一、7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二、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

  以上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以及建设市场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或能实现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全体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管理办法

http://pic.baike.soso.com/p/20130725/20130725124317-1291480248.jpg造价师  073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0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12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3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31日起施行。20001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